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陳松平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虹巧、陳崧溥、陳美惠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