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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鐘茹娜原 告 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丕和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間因鄰地使用權紛爭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鄰地使用權紛爭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