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何文圳被 告 何佳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2,10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58,000元/㎡×84㎡=4,872,000元,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房屋105年間現值為530,100元,共計5,40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