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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5號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鴻誠清潔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城陽光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