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7號原 告 陳鉅昇被 告 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講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若係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而請求返還租賃物,則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29年上字第93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土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之部分土地(即如起訴狀之附圖A 區部分,面積約10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揭土地之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 元〔計算式:18,600元(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105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00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860,00
0 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租期屆滿日至遷出日止之損害賠償部分,則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予核定為1,8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用19,414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