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8號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上原告與被告太子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