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張劉秋香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複代 理 人 鄭伊純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 理 人 梁家昊律師
鄭雅云律師鄭晃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有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