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盛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元(計算式:

130 萬元+28萬元=1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