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盛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水盛」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永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