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 訴 人 林慶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