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淑德
蔡淑瓊蔡淑馨蔡淑媛蔡美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蔡淑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蕙霙等因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返還侵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