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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7號原 告 陳成章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被 告 慈德慈惠堂法定代理人 陳瑞寶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一、按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 千元;逾10萬元至1 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 百元;逾1 百萬元至1 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 千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前經原告於起訴時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起訴而自行繳納裁判費3,00

0 元。惟因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被告所有同段三九之一、四○、四三地號土地(其上領有臺中市政府工務局82中工建使字第0775號使用執照),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35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