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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慈德慈惠堂法定代理人 陳瑞寶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成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887號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即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被告所有同段三九之一、四○、四三地號土地(其上領有臺中市政府工務局82中工建使字第0775號使用執照),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