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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1號上 訴 人 許洪月里被 上訴人 鄭鈞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500 元【計算式:(面積:9 平方公尺+1 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2 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 ○○○○○○○○ ○號土地105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 萬4,300 元=36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等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