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秀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雲芳等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