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號抗 告 人 陳萬秋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淑娟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9號返還房地所有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號抗 告 人 陳萬秋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淑娟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9號返還房地所有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