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 告 陳鉅昇上列原告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