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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顧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中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觭龍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同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03,000元、2,151,800元,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33,576元,合計53,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