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蔡銘座
蔡莉玲蔡昆志蔡文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3號訴訟之裁判,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已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全卷核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