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蔡銘座
蔡莉玲蔡文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張雅姿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複 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