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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蔡銘座

蔡莉玲蔡文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張雅姿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複 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