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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3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量被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盧敬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兩造於105年5月7日所簽訂合約書第一審法院核定為1,650,000元,此為兩造不爭執,則本件上訴人就上開合約書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650,000元)+8,000,000元=9,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44,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