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盧敬堯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量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確認所提106年12月18日民事補正狀三、㈡至㈤所示之真意,究為單純說明不當得利之理由,或係意欲提出事實上僱傭關係,或係本於僱傭契約而為請求,如是後者,則是否為訴之追加,又是否與所提不當得利部分得予併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