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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被上訴人即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127號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