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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於105 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