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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長盟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冬梅被 告 東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547 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

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