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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炳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日期: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