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 告 王清謀
葉佩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複 代理人 張舷純被 告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依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
611 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985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246 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確定,是原告溢繳訴訟費用34,650元(計算式:51,985元-17,335元=34,650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查原告於起訴時既溢繳34,650元,顯然有訴訟費用溢收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