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 告 李國榮被 告 爵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瑜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股東身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恢復股東身分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4月29日送達給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全額裁判費,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