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洪彩
許志雄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許淑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