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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 告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鄭新福被 告 劉威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因被告劉威良涉有犯罪嫌疑,前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150號妨害信用案件審結,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21 號受理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在上開案件審結後再行審理民事訴訟事件,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