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 告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訴訟代理人 鄭新福
謝煒勇律師被 告 劉威良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劉威良涉犯妨害信用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21 號案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