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呂玉珍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林建成間清償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游俊琳之輔助參加,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