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7號上 訴 人 林建成被 上 訴人 呂玉珍
參 加 人 游俊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08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77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