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02號原 告 李世昌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一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訴訟代理人 張雯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負有通知會員繳納欠款義務而未通知,原告仍得續約等語,被告則以會員未為續約之意思表示,契約因期間屆滿而失效,被告不負通知會員繳交續約費用義務等語,則兩造間對於原告之會員會籍契約存否確有爭執,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即健身會員身分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法院對於兩造間之確認判決除去。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兩造之間健身合約法律關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嗣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更正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於104 年3 月2 日簽訂之會員編號19-8985 會員合約契約關係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正面)。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之變更,僅係使其聲明完足、明確,屬法律上陳述之更正,非訴之變更,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參加WORLD GYM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一中分公司健身會員多年。因原告商務忙碌、出差、出國工作,忘記繳納會費。按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10條(a )項約定,被告應於原告未繳會費時,催告原告繳納,惟被告並未催告原告繳納會費。嗣原告欲向被告繳納會費時,被告皆拒絕不願處理,致伊權利受損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間於104 年3 月2 日簽訂之會員編號19-8985 會員合約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4年11月20日向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預付型會籍,並簽訂會員協議書,原告前開購買之預付型會籍,具有固定期限,所支付之費用為預先繳付該固定期限內(12個月)之全部費用,於固定預繳期間屆滿時,則賦予會員以非常優惠價格購買新一年期會籍之權利,會員如於每年合約屆期後,依約續約,以達實質上獲得終身會籍之權益。該會員資格並非終身未定期限,否則無須於預繳期間屆滿後,每年依據會籍明細內續約方案新臺幣(下同)999 元所載固定金額繳費,始能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限。況原告於98年2 月19日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簽訂之會員協議書第4 點約明,欲延續會籍者,必須在續約費用繳款日當天或之前簽署一份新的會籍協議書及繳付續約費用以延續會籍,被告並無催告原告繳納續約費用之義務,是上開表達續約之意思表示與程序之踐行,並非現行會籍合約第10條所規範。是以,被告延續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與原告之續約程序,原告於續約到期日即104 年2 月18日未遵行原始合約本旨進行續約,兩造間之契約因而屆期終止,故原告主張被告未予催告,致原告喪失續約資格,且單方終止原告終身會員資格,容有誤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抗辯:原告前於94年11月20日向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預付型會籍,取得「加州健身中心」之預繳型鑽石卡會籍,得使用「加州健身中心」之服務及設備,並得以每年999 元之優惠價格續約,嗣被告概括承受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會員之權益,原告於104 年3 月2 日前,均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被告各於約定期限內完成續約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並有被告提出之原告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8年、99年簽訂之會員協議書、兩造於103 年3 月24日簽訂之會員合約書、兩造於104 年3 月2 日簽訂之會員合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正面至32頁背面、第17頁正背面)。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觀之卷附原告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8年2 月19日簽訂之會員協議書內容(見本院卷第28頁正面至29頁背面),會籍種類為「預繳型」,會籍開始日為「98年2 月19日」、會籍結束日為「99年2 月18日」、續約費用「每年999 元」、續約到期日「99年2 月18日」,且該協議書第4 條約定:「會員必須於會員協議書內之會籍資料部分(或續約協議書的隨後續約
) 所列明的『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員未能於『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籍將會失效。加州健身中心允許會員於3 個月寬限期內,恢復已失效之會籍。會員未能於3 個月寬限期內恢復會籍及續約,會籍將被永久終止」等文字,另在會籍條款與條件第4 條第1 項約定:「會員使用本公司指定之會所至『會籍明細』內之『會籍結束日』。某些會籍可在期滿時按協議書中載明的續約費用延續會籍。如果您的會籍屬於此類會籍,則在『會籍明細』中將會載明『續約費用』和『續約到期日』。您必須在『續約到期日』當天或之前延續會籍,並必須簽署一份新的會員協議書(以下簡稱『新協議書』)及繳付所需之續約費用。『新協議書』將會以續約當時本公司適用之標準會籍協議書為準,而您初次購買會籍時,會員協議書中所載明之延續會籍及使用會所方面之權利則依然有效,不會受『新協議書』影響。任何具續約權利之會籍,至『續約到期日』尚未續約,將自動失效。本公司允許在『續約到期日』後有90天的寬限期,您可以在此期間以前述之方式恢復已失效的會籍。未在該90天寬限期內續約的任何會籍,將永久終止且不得延續。為避免疑義,請注意本公司沒有義務或責任向您寄發任何有關延續會籍的通知信函或提醒文件。」等文字。再原告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9年1 月23日簽訂之會籍協議書內容(見本院卷第30頁正面至31頁背面),會籍種類為「Prepai d」(即預繳型),開始日為「99年2 月19日」、到期日為「100 年2 月18日」、續約費用「每年999元」、續約費用繳款日「100 年2 月18日」,並於會籍的「條款與條件」第3 條第1 項約定:「某些會籍類型可在期滿時按規定的續約費用延續會籍。如您擁有此類會籍,則『續約費用』和『續約費用繳款日』會在上述的『會籍詳情』中註明,您必須在『續約費用繳款日』當天或在之前簽署一份新的會籍協議書及繳付所需之續約費用以延續會籍。您延續會籍時所應簽署之新會籍協議書將以續約時加州健身所使用之會籍協議書版本為準,但您於首次購買會籍時會籍協議書上所載關於『續約費用』仍持續有效,不會受新會籍協議書條款之影響。新會籍協議書條款將自其記載之『開始日』起生效。任何具續約權利之會籍,若未在『續約費用繳款日』以前完成續約手續均將自動失效。加州健身允許在『續約費用繳款日』後有90天的寬限期,您仍可在此期間以上述方式延續已過期的會籍。未在該90天寬限期內續約的任何會籍將永久地在『到期日』終止且不可再續約。為避免疑義,請注意加州健身沒有義務或責任向您發出任何有關延續會籍的通知或提醒。」等語。自上開協議書內容均可知,原告係取得鑽石卡預繳型會員會籍,但並非終身、永久會員,而須於每年度續約期日屆至前或屆至後3 個月寬限期內辦理續約手續,會員會籍始會繼續生效。而原告於被告承受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權利義務後,曾分別於10
3 年3 月24日、於104 年3 月2 日與被告簽訂會員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7頁正背面、第32頁正背面),並預付「WO
RLD GYM 」(即世界健身中心)1 年會籍費用款項999 元後,將原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契約,分別自103 年2 月19日起至延續至104 年
2 月18日止、自104 年2 月19日起延續至105 年2 月18日止,此由前揭會員合約書會籍種類勾選欄勾選「續約」文字自明。足見原告會員之會籍,於期間屆滿後,須辦理續約手續始得繼續保有會員會籍。是原告於104 年3 月2 日預付被告1 年會籍所需款項999 元後,僅自104 年2 月19日起1 年內保有會籍,期滿後仍須辦理續約手續,方得續保其會籍。
(三)原告所取得之會員資格,既非終身、永久而無任何限制,僅係於預繳期間屆滿後,得繳交優惠費用,以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已如前述。而原告自陳其因商務忙碌、出差、出國忘記繳費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是其與訴外人應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間針對「WORLD GYM」(即世界健身中心)之會籍契約,於105 年2 月18日後,即因原告未於預繳期間屆滿日或前或屆滿日後之3 個月內寬限期限內續約而不復存在。原告雖主張:被告未依會員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催告伊繳納費用,故伊與被告於
104 年3 月2 日簽訂之會員合約書所約定之會籍契約效力仍繼續存續云云。查兩造於104 年3 月2 日簽訂之會員編號19-8985 號會員合約書之一般規定、法規、特權及通知第10條約定內容為:「若有下列事由,本公司(即世界健身中心)可終止本合約:(a )本公司自會員欠款日起,經過90日催繳仍未繳納者,自催告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計二十日,若會員未依照計劃或安排的方式按時繳交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欠繳入會費、每月月費/ 維護管理費、分期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顯係被告針對會員欠費時,得享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所設規範。而契約期間屆滿後,預繳型鑽石卡會員是否願意續約,選擇權係操之於該會員,而非被告,須會員明確表達續約意願並繳交續約年費後,該會籍契約始向後繼續生效,在會員表達續約意願前,其並未積欠被告續約年費,且會籍契約無從於預繳期間約滿後繼續存續,亦不生終止契約之問題,準此,應認前開約定於預繳型會員並無適用。是被告公司並無催告原告辦理續約手續之義務,則其未通知原告續約,於法並無不合。故原告嗣辯稱:被告不得援引原告與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之約定云云(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至39頁正面),實乏依據,自非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於104 年3 月2 日所簽訂之會員編號19-8985 號會員合約書,原告既未於續約到期日即105年2 月18日或之前或到期日後3 個月寬限期內辦理續約手續,且被告無催告續約及繳納續約費用之義務,則兩造間於104 年3 月2 日簽訂會員編號19-8985 號會員合約書所約定之原告會籍因期滿而失效,原告即不得主張其仍為被告之會員而得享有相關會員權益。準此,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於104 年3 月2 日簽訂之會員編號19-8985 會員合約契約關係存在,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