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 訴 人 張月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通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