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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上 訴 人 張天輝被 上訴人 張本源

張本生張本堂張本昌張如君張如華祭祀公業張文通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確認祭祀公業會員代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8,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