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佳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麗卿等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