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廖偉傑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人被 告 浩揚投資股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人被 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小華被 告 李育茹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追加被告 程克達
林秀峰陳金萍江美珊詹永池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江美珊、詹永池、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案件審理中,其中被告程克強、劉佳謀仍羈押禁見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