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廖偉傑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人被 告 浩揚投資股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人被 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陳小華被 告 李育茹追加被告 詹永池
龎㨗魁徐詩怡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追加被告 程克達
陳金萍楊家榛林秀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追加被告 楊家宏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江美珊、詹永池、追加被告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重金訴字第647號案件判決後,已合法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案件審理中,而各該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詐欺、偽造文書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