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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廖偉傑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複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人被 告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人被 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人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林吟蘋律師陳小華被 告 李育茹追加被告 詹永池

龎㨗魁徐詩怡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李涵律師林美津追加被告 程克達

林秀峰陳金萍追加被告 楊家宏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楊家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詹永池、追加被告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重金訴字第647號案件判決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案件審理結果,又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11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各該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有部分犯罪事實及共犯關係之有無尚有疑義,仍待調查。則其調查審理結果及相關事證,恐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重複調查,本院認有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