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廖偉傑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複 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盛被 告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被 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雪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複 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田永彬律師陳小華被 告 李育茹
詹永池龎㨗魁徐詩怡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人 李涵律師
林雅儒律師林美津被 告 程克達
林秀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陳金萍
楊家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被 告 楊家榛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刑事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歷審裁判查詢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