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95號原 告 游家蓁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被 告 曾政量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106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於本院104年年度司家調字第779號離婚事件調解離婚時,被告曾同意履行如附表一訴之聲明所示之預告登記義務(下稱系爭約定),以確保未成年子女曾馨瑜、曾旻弘之受扶養及繼承權益,原告因此同意離婚,詎被告事後竟拒不履行。又雖兩造於調解成立筆錄中未記載上開約定,惟此為被告於調解時所為陳述或讓步,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6項規定,被告亦應受拘束,而負履行義務。聲明:如附表一所示。
三、被告辯以:兩造於上開期日調解時,雖曾協議系爭約定,惟因其要求原告需先償還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原告拒絕,其即表示系爭約定作廢,故兩造其後所成立之調解成立筆錄即未記載此項約定,其自不受系爭約定之拘束。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於上開調解時曾成立系爭約定,惟調解成立筆錄未記載此項約定,亦即兩造未就系爭約定成立調解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應可認定。原告主張雖兩造於調解成立筆錄中未記載上開約定,惟此為被告於調解時所為陳述或讓步,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6項規定,被告亦應受拘束,而負履行義務等語,惟此業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按「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而兩造間固於上開調解程序中,一度成立系爭約定,然兩造事後於成立調解時,並未將系爭約定記載於調解成立筆錄上,顯見兩造對調解成立內容並未包含系爭約定,已有共識,則兩造顯然係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變更系爭約定,亦即兩造已合意被告無須受系爭約定之拘束之意甚明。是被告辯稱其應不受系爭約定之拘束等語,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6項規定,負履行系爭約定之義務,而請求被告履行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附表一:
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如下述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中二分之一辦理預告登記,登記內容為未成年子女曾馨瑜、曾旻弘成年之日時辦理移轉登記,由曾馨瑜、曾旻弘各取得二分之一。
附表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 權利範圍 │ 重測前 ││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 │ │├──┼───┼────┼───┼──┼──┼─────┼─────┼────────┤│ 1 │臺中市○ ○○區 ○○○段│788 │ 建 │ 2.11 │72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2-1地號 │├──┼───┼────┼───┼──┼──┼─────┼─────┼────────┤│ 2 │臺中市○ ○○區 ○○○段│813 │ 建 │ 11.03 │20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0-184地號 │├──┼───┼────┼───┼──┼──┼─────┼─────┼────────┤│ 3 │臺中市○ ○○區 ○○○段│814 │ 田 │ 14.58 │20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0-38地號 │├──┼───┼────┼───┼──┼──┼─────┼─────┼────────┤│ 4 │臺中市○ ○○區 ○○○段│802 │ 田 │ 230.15 │20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0-37地號 │├──┼───┼────┼───┼──┼──┼─────┼─────┼────────┤│ 5 │臺中市○ ○○區 ○○○段│1003│ 田 │ 3897.37 │20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0-4地號 │├──┼───┼────┼───┼──┼──┼─────┼─────┼────────┤│ 6 │臺中市○ ○○區 ○○○段│815 │ 道 │ 330.93 │20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0-10地號 │├──┼───┼────┼───┼──┼──┼─────┼─────┼────────┤│ 7 │臺中市○ ○○區 ○○○段│1004│ 田 │ 812.15 │20分之1 │大埔厝段大埔厝小││ │ │ │ │ │ │ │ │段130-1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