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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6號上 訴 人 楊美花被 上 訴 人 亿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偵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2,29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