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上 訴 人 振茂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品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萬9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