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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7號上 訴 人 謝順芳 住彰化縣○○鄉○○村○○路9

送達代收人 陳潔蘋住臺中市○區○○路1段101號10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德等10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700元(即聲明請求拆除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