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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明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正隆

顏志倫李志廷賴杞豐林傳英上列兩造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98號移轉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6萬6667元【詳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