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如欽
張武治林碧霞楊炳照許仁華胡亞慧徐順良黃泳璋林錫富胡克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精控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983號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