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 訴 人 林沂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幸美因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返還租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