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1號上 訴 人 張齡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興間請求沒收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