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林文俐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律師被 告 郭永富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被告未合法送達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6-29